賣房錯過30天黃金申報期 稅金連補帶罰慘噴70萬
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(6)日表示,甲君112年7月10日(所有權移轉登記日)以新臺幣750萬元出售於107年間取得之房地,惟未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,經該局查獲,除補徵稅款47萬餘元外並處罰鍰23萬餘元,連補帶罰慘噴70萬。 《詳全文...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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